在准备领事部面谈时,申请人必须收集与旅行目的相关的适当文件。下面提供了所有签证类别的建议文件清单。您需要确定您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才能获得您申请的签证类别。无法保证会签发签证。在签证签发之前不要制定最终的旅行计划或购买机票。
注意:可能需要额外的文件。请查看您将申请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网站上有关如何申请签证的说明。可能需要其他文件来确定签证资格。
1. 对于需要亲自到领事处面谈的签证申请,申请人必须携带所有所需文件参加面谈。
2. 对于不需要亲自到领事处面谈的签证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包中包含领事处审查所需的所有文件。
一般所需文件 – 适用于所有签证类型
所有签证类型均需准备以下文件:
- 有效且可用于赴美旅行的护照,其有效期需超出在美国的停留期限至少六个月;
- 若持有近期签发的美国签证,需一并提供含该签证的护照;
- 非移民签证申请表(DS-160)确认页;
- 从本网站打印的确认页及说明页;
- 近6个月内拍摄的彩色照片(尺寸为5×5厘米/2×2英寸),更多要求可参考美国国务院照片指南: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photos.html;
- 若有陪同家庭成员(且非因其他目的赴美),需根据情况提供结婚证明(配偶)和/或出生证明(21岁以下未婚子女)。
注意事项:
- 如亲自赴约,需携带所有文件原件;
- 若符合快递提交文件的条件,需将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护照原件一同寄送;
- 部分签证类型需额外补充文件,具体请参阅下文相关部分。
其他所需文件取决于签证类型
下滑查看不同签证适用范围
(签证类型:B-C-D-E-E3-F-H-I-J-K-L-M-O-P-Q-R-T-TD/TN-U)
(B) 访客:商务、旅游、医疗
如果前往就医,请准备好出示以下文件:
- 当地医生的医学诊断,解释疾病的性质和在美国需要治疗的原因。
- 来自美国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信函,说明愿意治疗诊断出的疾病,并详细说明预计的治疗时间和治疗费用(包括医生费用、住院费用和所有与医疗相关的费用)。
- 证明将支付患者在美国的交通费、医疗费和生活费的证明。这可能是银行或其他收入/储蓄报表或所得税申报表的核证复印件(患者或支付治疗费用的个人或组织)的形式。
参加亲自领事面谈时,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确定您是否有资格获得签证。如果您有资格不参加面对面的领事面谈,请仅提交说明页面上特别列出的所需文件。
例如,额外要求的面谈文件可能包括以下证据:
- 您旅行的目的
- 您打算在旅行后离开美国;和/或
- 您支付旅行所有费用的能力。
- 您的工作和/或家庭关系的证据可能足以表明您的旅行目的和您返回本国的意图。
- 如果您无法支付旅行的所有费用,您可以出示证据证明其他人将支付您旅行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C) 过境美国
- 在前往另一个国家的途中过境美国以及打算离开美国的证据。
- 在美国期间有足够资金支付所有费用的证据。
- 证明申请人在国外有住所的证据,他/她打算在美国逗留结束时返回。这通常通过家庭、专业、财产、就业或其他关系的证据以及对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承诺足以使申请人在其逗留结束时返回那里来确定。
(D) 船员
- 来自雇佣公司的信函/合同,说明工作年限,如果可能的话,进入美国的地点。
(E) 条约贸易商或条约投资者
- 非移民条约贸易商/条约投资者申请表 DS-156E。
- 确定贵公司国籍身份的文件。
- 一封来自您雇主的信函,详细说明您的职位,并说明您拥有高度专业化的技能,这对于公司的有效运营至关重要,或者您是一名高管或经理。
- 美国与您的祖国之间至少一年的实质性贸易的证据。
- 有关其他文件要求,请访问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employment/treaty-trader-investor-visa-e.html。
(E3) 澳大利亚专业职业
- 表格 ETA 9035,清楚地注释为“E3 – 澳大利亚 – 待处理”。注意:此表格是美国雇主从劳工部 (DOL) 获得的已批准劳工条件申请 (LCA) 的通知。
- 来自美国雇主的带有工资规格的工作邀请函,表明申请人将从事专业职业。
- 根据专业职业的要求,外国学位的认证复印件和证明其等同于所需的美国学位或美国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的认证复印件。
- 在预期就业状态下从事该职业所需的任何所需执照或其他官方许可的核证复印件。如果在入学时不需要立即获得执照,申请人将需要证据证明将在入学后的合理时间内获得所需的执照。
(F) 学术或语言学生
- 表格 I-20,非学术、语言学生和职业研究的非移民(F-1 或 M-1)学生身份资格证书。申请人需要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学校提供给申请人的 SEVIS 生成的 I-20 表格。申请人和学校官员必须在 I-20 表格上签字。
- 学生和交流签证信息系统 (SEVIS) I-901 费用收据。有关谁需要支付此费用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Web 上的 SEVP,网址为 http://www.fmjfee.com。
参加亲自领事面谈时,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确定您是否有资格获得签证。如果您有资格不参加面对面的领事面谈,请仅提交说明页面上特别列出的所需文件。
例如,额外要求的面谈文件可能包括以下证据:
- 您旅行的目的
- 您打算在旅行后离开美国;和/或
- 您支付旅行所有费用的能力。
- 您的工作和/或家庭关系的证据可能足以表明您的旅行目的和您返回本国的意图。
- 如果您无法支付旅行的所有费用,您可以出示证据证明其他人将支付您旅行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H) 临时工
- 您的已批准申请的收据编号,显示在您的非移民工人申请表 I-129 或美国移民局的行动通知表 I-797 上(不适用于 H1B1 签证申请人)。
- 美国雇主提供的工作机会和劳工部批准的认证申请(仅适用于 H1B1 签证申请人)。
(I) 媒体和记者
- 工作证明
- 官方 Press-ID 的复印件(如果适用)
(J) 交流访问者
- 交流访问者身份资格证书,表格 DS-2019 – 在赞助商将交流访问者的信息输入 SEVIS 系统后,项目赞助商会提供由 SEVIS 生成的 DS-2019 表格。所有交流访问者,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都必须在学生和交流访问者信息系统(SEVIS)中注册。每个人都会收到一份单独的 DS-2019 表格。
- 培训/实习安置计划,表格 DS-7002 – 除了表格 DS 2019,J-1 实习生和实习生类别的参与者还需要表格 DS-7002(基于表格 DS-2019 的方框 7)。在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study.html 了解更多关于实习生和实习生计划的信息。
- 学生和交流签证信息系统 (SEVIS) I-901 费用收据。有关谁需要支付此费用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Web 上的 SEVP,网址为 http://www.fmjfee.com。
参加亲自领事面谈时,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确定您是否有资格获得签证。如果您有资格不参加面对面的领事面谈,请仅提交说明页面上特别列出的所需文件。
例如,额外要求的面谈文件可能包括以下证据:
- 您旅行的目的
- 您打算在旅行后离开美国;和/或
- 您支付旅行所有费用的能力。
- 您的工作和/或家庭关系的证据可能足以表明您的旅行目的和您返回本国的意图。
- 如果您无法支付旅行的所有费用,您可以出示证据证明其他人将支付您旅行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L) 公司内部调动
- USCIS 的非移民工人申请表 I-129 或行动通知表 I-797 上显示的已批准申请的收据编号。
- 如果您被包括在 L 一揽子申请中,您必须在面谈时携带 I-129S 表格,基于一揽子 L 申请的非移民申请。
- L 一揽子申请的主申请人需要在面谈时支付 500 美元的欺诈预防和侦查费。
- 此外,某些拥有一揽子 L1 申请的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
(M) 职业/非学术学生
- 表格 I-20 – 学校在 SEVIS 数据库中输入学生信息后,将发送 SEVIS 生成的 I-20 表格。学生和学校官员必须签署 I-20 表格。所有学生、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果他们打算与学生一起居住在美国,必须在学生和交流访问者系统 (SEVIS) 中注册。每个人都会收到一份单独的 I-20 表格。
- 学生和交流签证信息系统 (SEVIS) I-901 费用收据。有关谁需要支付此费用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Web 上的 SEVP,网址为 http://www.fmjfee.com。
参加亲自领事面谈时,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确定您是否有资格获得签证。如果您有资格不参加面对面的领事面谈,请仅提交说明页面上特别列出的所需文件。
例如,额外要求的面谈文件可能包括以下证据:
- 您旅行的目的
- 您打算在旅行后离开美国;和/或
- 您支付旅行所有费用的能力。
- 您的工作和/或家庭关系的证据可能足以表明您的旅行目的和您返回本国的意图。
- 如果您无法支付旅行的所有费用,您可以出示证据证明其他人将支付您旅行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O) 具有专业技术的外籍人士
- 根据您的非移民工人申请表 I-129 或 I-797 通知书,提供您批准的申请的 收据号码,该号码应与美国移民局(USCIS)提供的文件一致。
(P) 国际知名的外籍人士
- 根据您的非移民工人申请表 I-129 或 I-797 通知书,提供您批准的申请的 收据号码,该号码应与美国移民局(USCIS)提供的文件一致。
(Q) 文化交流访问者
根据您的非移民工人申请表 I-129 或 I-797 通知书,提供您批准的申请的 收据号码,该号码应与美国移民局(USCIS)提供的文件一致。
在参加面签时,可能会要求您提供额外的文件,以证明您符合该申请的资格。如果您符合无需参加面签的条件,则仅需提交指示页面上特别列出的所需文件。
例如,在面签时,可能需要额外提供以下文件:
- 您行程的目的。
- 您计划在行程结束后离开美国的意图;以及/或
- 您有能力支付所有行程费用的能力。
您的就业和/或家庭关系证明可能足以显示您的行程目的和您返回母国的意图。
如果您无法支付全部行程费用,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人将承担您部分或全部的费用。
(R) 宗教工作者
根据您的非移民工人申请表 I-129 或 I-797 通知书,提供您批准的申请的 收据号码,该号码应与美国移民局(USCIS)提供的文件一致。
(T) 人口贩卖受害者
提供 I-797 通知书,表明 I-914 表格(附表 A)已批准。
(TD/TN)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专业人员
提供 就业证明。
(U) 犯罪受害者
提供 I-797 通知书,表明 U 非移民申请 已获得批准。
